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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门河南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

发布时间:2021/03/04丨 浏览次数:1707

近日,河南省再次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。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1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,要求今年12月底前将增加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。

据了解,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,根据伤残等级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,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。伤残津贴从伤残一级到六级分别增加205元、195元、185元、175元、165元、155元。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,调整额度为80元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)。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,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。

 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。调整所需费用,由现发放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。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,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,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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