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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州商标驳回复审案例

发布时间:2020/08/02丨 浏览次数:2135

    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篇商标驳回复审案例,帮助大家更便于理解商标驳回复审。

    “一卡通”商标驳回复审案例。

    招商银行在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出“一卡通”商标的注册申请。

    商标局认为,申请商标“一卡通”用在指定服务上,直接叙述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,故依据原《商标法》第八条款第 (6)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。

    申请人复审称,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。“一卡通”是申请人更先命名并使用的。“一卡通”与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并无直接描述。申请人与“一卡通”之间深厚的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晓,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。

    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合议认为,虽然申请商标“一卡通”文字对其指定使用的“金融服务、储蓄银行、信用卡”等服务项目的特点有一定的叙述性,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的宣传,“一卡通”文字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联系,该文字已经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。而且,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也在类似服务上使用"一卡通"文字。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了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。因此,申请商标可以初步审定。

    以上就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。希望大家通过“一卡通”的案例,更加理解商标驳回复审的概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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